金通新闻

2018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新类型案件,数据加工,个人信息保护
 
一、[案情介绍]
       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美景公司)因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18年9月18 日立案,12月18日审理终结。 
     淘宝公司通过对网络用户浏览、搜索、加购、交易等痕迹信息进行数据抓取、深度挖掘、整合加工形成衍生数据产品" 生意参谋" ,面向淘宝、天猫店铺商家提供付费服务(标准版900 元/年及专业版3600 元/年),帮助商家实时掌握市场行情,改善经营状况.淘宝公司与付费用户各自的权利义务由登载在相应网站的《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服务协议》约定。
美景公司利用巳订购淘宝公司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服务的商家所提供的子账户, 通过远程登录的技术手段直接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实时数据,以明显低于淘宝公司的价格分销与其他人,从中牟取商业利益。
涉案数据产品“生意参谋”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通过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后而形成的以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图形呈现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
 
二、裁判要旨
“生意参谍”数据产品系淘宝公司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而形成的劳动成果,自身已成为了市场交易的对象,实质性具备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其所带来的权益,应当归淘宝公司所享有。美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淘宝公司的合法利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行为正当性与数据资源权属判定的新类型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本案厘清了网络用户信息权与网络运营者经营权两者间的关系,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行为痕迹信息的安全保护责任,对于规范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厘清数据产业行业规则将起到指引作用。此外,对于数据资源的权利属性以及权利人获取法律保护的司法路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明确定论。本案判决以财产权为定位,首次通过司法判例初步划分了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资源的财产权边界,同时赋予数据产品开发者以“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属,确认其可以以此作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