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4838/4W104839/4W104840
专利权人: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010104157.0
发明名称: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
审查决定号:31835(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合议组成员:乔凌云(主审)、易红春(组长)、董杰(参审员)
【案情介绍】
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就专利权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的第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是2016年5月以来,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战系列案件之一,引起了业界的广泛高度关注。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三星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应赔偿华为公司8000余万元。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1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无效决定。该案涉及的无效理由众多,证据类型复杂多样,在互联网证据的认定以及权利要求的理解等方面颇具典型性。
【典型意义】
本案决定诠释了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整体把握发明实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同时在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证据的公证时间、上传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从整体上明确上述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后,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从而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公开的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资料的公证时间、视听资料中记载的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华为 vs三星: 一场旷日持久的 “专利战 “
因一件发明专利,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三星公司)多次对峙法庭,在业界引发不小轰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三星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维持华为公司持有的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104157.0)有效。在这之前,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1835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决定涉及多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重点在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所涉及的证据包括多篇国内外专利文献以及互联网视频证据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华为公司一直与三星公司进行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但结果并不理想。华为公司在系列专利纠纷中接连获胜,给其与三星公司的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增加了重要筹码。今后,三星公司或许要重新考量其在中国市场的商业战略和专利布局策略。
一件专利引发多起争端
2010 年华为公司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专利申请,并于2011 年 6 月获得授权。2016 年 6 月 27 日,华为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三星公司等五被告共同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8000 万元及合理费用 50 万元。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移动终端产品所搭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的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成立。此外,泉州中院在参考涉案专利技术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 销售金额和所获利润巨大等诸多因素后,判决三星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50 万元。一审判决后,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 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除了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了部分调整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在华为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2016年7月18日,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多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案审理,于 2017年4月7日作出第 31835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被诉审查决定),驳回了三星公司的请求,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三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诉审查决定中相关认定有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审查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判决驳回原告三星公司的诉讼 请求。三星公司与华为公司均不服,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上诉。
谨慎审理维持专利有效
在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上述纠纷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那 么,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基于何种理由作出被诉审查决定的?
据了解,三星公司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众多,包括涉案专利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 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并涉及多份专利文献、光盘及网页证据。
据该案合议组介绍,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从整体上明确 上述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后,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从而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该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每种用户设备的用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 PC 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等”,可知,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是用来打开文件或者进入应用程序的。经过技术对比可以发现,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有别于现有技术中的文件及应用程序本身。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资料的公证时间、视听资料中记载的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该案中,对于光盘的公开时间,合议组从公证书作出的日期出发,结合光盘中视频的评论日期,以及优酷视频上传时间的规律,最终得出光盘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的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审查决定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分析,被诉审查决定诠释了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整体把握发明实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同时在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互联网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证据的公证 时间、上传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诉讼目的意在开展合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华为公司针对三星公司已发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多件专利。 与此同时,三 星公司也进行了反 击,针对多件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两家通信巨头频频发生的专利诉讼,有专家分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未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合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三星公司向华为公司收取过高且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华为公司之所以发起系列诉讼,既是希望通过诉讼展现技术实力,扩大品牌影响力,更是想通过专利诉讼探索新型专利运营生态,比如与三星公司实现专利交叉许可等。而华为公司在系列纠纷中不断胜出,有利于其与三星公司继续谈判,迫使三星公司作出让步 。 三星公司若不让步,双方有可能会在专利诉讼中继续交手。 在该专家看来,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系列诉讼也对国内移动终端厂商起到了警示作用,今后,我国移动终端厂商不仅需要注重开展专利布局,还应积极参与移动通信及智能手机技术标准的制定,以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案件亮点
在该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每种用户设备的用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 PC 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等”。由此可知,涉案专利中的“组件” 是用来打开文件或者进入应用程序的。经过技术对比可以发现,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有别于现有技术中的文件及应用程序本身。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经过公证的光盘文件,经核实,上述光盘中的内容与公证书中的内容一致,光盘内容是从优酷网下载的视频,优酷网属于专业大型的视频网站,信誉度较高,其内容及运行方式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属于可被信任的网站,且无证据表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上述视频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在该案中,对于光盘的公开时间,决定 从公证书作出的日期出发,结合光盘中视频的评论日期,以及优酷视频上传时间的规律,最终得出光盘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的结论。(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评析 “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无效案”
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
在该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每种用户设备的用 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 PC 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等”。由此可知,涉案专利中的“组件” 是用来打开文件或者进入应用程序的。经过技术对比可以发现,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有别于现有技术中的文件及 应用程序本身。 在该案中,对于光盘的公开时间,决定从公证书作出的日期出发,结合光盘中视频的评论日期,以及优酷视频上传时间的规律,最终得出光盘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可以作为 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的结论。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对权利 要求的理解和保护范围的确定,该案的审理对专利确权阶段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并确定保护范围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和处理方式。
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专利制度出现初期,专利文件仅包含说明书,没有权利要求书。随着专利制度的实践和发展,大篇幅的说明书导致无法准确确定专利的权利边界,进而给专利纠纷的有效解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应运而生。因此,权利要求从其产生就注定了其用于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使命 。权利要求书是在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使用简洁、准确的文字概括出的发明的技术方案,然而,由于文字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有所不同,同一权利要求由于对文字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差异。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无误地理解权利要求是一大难点 ,也是专利授权、确权以及侵权审查和判断的基础性工作。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一项权利要求应该清楚、简明地记载发明的主要内容,其体现了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高度概括,由于文字的高度概括,在理解其含义时往往会出现超出或不同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内容,因此,在确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中高度概括的文字进行解读,也就是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理解。对此,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 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审 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3.2.2 节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同时,审查指南也指出:“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 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可见,在专利授权阶段,专利审查的任务之一是帮助申请人提供尽可能清楚的权利要求,理想的状态是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进而可以准确地理解并界定其保护范围。然而,到了专利确权和侵权阶段,受到权利要求能否修改以及修改方式的限制,在审查指南所述的特定情况下,有时仅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难以直接理解其用语的含义, 则需要通过说明书或附图等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从而使其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楚、明确,使专利权具有清晰的内涵和边界。
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首先,应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出发,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技术领域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通用含义对其进行理解。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当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在说明书中指明了其具有特定的含义且足够清楚的情况下, 可以根据特定含义对该用语进行理解。但“说明书中指明特定的含义”是对该用语的实质含义作出的说明或指明,并非在形式上要求必须要有类似“下定义”方式的说明。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明了某用语指代的具体含义,则即使说明书未作出“某用语是指……”等形式的说明,也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明了的含义对该用语进行理解。
在确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需要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考虑权利要求文字记载内容得出的保护范围往往会过宽,而用申请文件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来限定权利要求往往导致其保护范围过窄,应同时考虑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内容, 从权利要求的记载出发,结合专利文件整体考量发明的技术方案,从专利发明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 的、技术手段出发,对发明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符合发明实质的理解。上述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由此得出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才会客观 、准确 。 因此,对申请文件的整体考量是理解权利要求的基础,是确定权利要求保护 范围的重要因素。
正确理解专业术语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涉及 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其独立权利要求 1 有以下限定: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获取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消息;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指示消息对容器中显示在屏幕上的显示区域进行缩小处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显示区域缩小后空余出的区域显示所述容器的隐藏区域,所述容器包括容纳组件的显示区域和隐藏区域。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权利要求的理解,当事人间存在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组件”等的理解。对于上述“组件”的理解,请求人认为专利说明书中通过举例的方式给出了什么是组件,同时,说明书也提出,组件不限于上述举例,因此,权利要求中的“组件”可被理解成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网页、应用程序窗口、菜单、电子名片等。专利权人对此辩称,“组件”应被理解为与说明书中的定义性质等价或相同的组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组件”的理解应从以下 几方面进行。
首先,从权利要求记载的当前内容,“组件”在编程领域可理解为程序指令的执行对象,并且对象在显示过程中会存在缓冲显示,这种显示在移动终端中也不难理解。“组件”在电学领域可理解为组成电子元件的各个部分,在其他领域也都有相应的含义。“组件”在相关领域没有通常的含义。 因此,要正确理解“组件”的含义还应从专利申请文件本身出发。
其次,案件的技术领域涉及电子用户设备的用户界面处理。现有各种用户设备(UE)的用户界面上都可 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电脑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 、文件或文件夹等,从而便于用户使用这些组件进行相应的操作,例如打开文件或者进入 相应的应用程序。这些组件被容纳在用户设备的容器中。容器即为容纳组件的区域,用户设备的显示屏所显示的区域即为容器的一部分,容器的尺寸一般大于用户设备的显示屏,因此容器可分为显示区域和隐藏 区域。现有技术中存在以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不了解容器概念的用户,无法正确地对容器中的组件进行操作;不了解隐藏区域的用户,不知道组件可以放置于隐藏区域;了解隐藏区域的用户,移动组件到屏幕边缘仍无法移动组件。进而,案件提供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的技术方案,同时说明书中多个实施例均记载了 UE 可以为现有带屏幕显示的任意设备, 例如电脑、移动终端等。
同时,如上所述,在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有对组件的记载:“每种 UE 的用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电脑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文件或文件夹等,从而便于用户使用这些组件进行相应的操作,例如打开文件或者进入相应的应用程序。”可见,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组件”有相应的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组件”是用来打开文件或 者进入应用程序的,其有别于文件及应用程序本身。
以上对权利要求中用语的理解, 是从权利要求的记载出发,结合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领域、技术 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手段,并最终落脚于权利要求的限定,从而得出符合发明实质的准确理解,这种理解,既没有对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作出过于宽泛、含糊的理解,也未采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限制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是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限定,对专利文件进行整体考量后获得了符合专利的发明实质的权利要求理解,使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既清晰又较为合理。(作者:熊婷、乔凌云,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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