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
1、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
(1)保护内容: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即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2)禁止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1)保护内容: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禁止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认定
1、专利侵权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又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实施其专利,就是专利侵权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先使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5)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使用相关药品及器械的专利: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6)非故意的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且能证明此产品来源合法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冒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就是假冒专利行为。例如: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6)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7)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8)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9)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权益的行为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
(三)专利权维权途径
1、司法诉讼维护权利
(1)法院受案范围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2)管辖法院: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行政途径维护权利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管辖的确定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A、请求人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
a、请求人包括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
b、请求人应提交的材料
请求书;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B、侵权纠纷的处理
a、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制作处理决定书
b、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任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专利侵权纠纷的调解
A、调解范围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权归属纠纷;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发明专利申请后,专利授权之前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专利没有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该项纠纷应当在专利权授予后提出;
B、调解程序
请求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请求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本公司业务内容
1、 侵权纠纷   
A、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撰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   
B、作为被指控侵权方的代理人,撰写答辩状,反驳指控。
2、 权属纠纷   
A、代理原告请求确认自己是发明人;该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该专利(申请)属于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   
B、代理被告否认、反驳原告的主张。
3、 无效确权纠纷   
A、代理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B、代理专利权人(被请求人)反驳无效宣告请求。
4、 专利行政诉讼   
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5、 其他纠纷   
A、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争议。   
B、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C、转让专利权、申请权的纠纷。
(五)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7、《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9、《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保护的内容有: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标和服务商使用该商标,有权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擅自适用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商标权维权途径
1、行政保护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司法保护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1)法院管辖权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管辖法院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
(3)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4)诉前措施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再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四)商标权侵权法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以下责任:
1、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处罚
(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商标专用权人因被侵犯商标专用权遭受的损失
3、刑事处罚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驰名商标的涵义
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注册的驰名商标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的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三,子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会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六)本公司业务内容
代理商标的异议、复审争议及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程序中的各项事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一)版权权的保护范围
1、版权保护内容为著作权人享有的下列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版权的权利限制
(1)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版权不保护的范围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
(3)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4)时事新闻;
(5)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
1、侵权行为的判定
(1)侵权行为须发生在中国境内;
(2)侵权行为人不需有故意或过失;
(3)侵权作品须与著作权作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
(4)侵权作品和著作权作品须有因果关系。
2、侵权行为类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器表演的;
(11)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除著作权另有规定外,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14)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15)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传播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作者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17)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权维权途径
1、权利行使方式
(1)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依照登记证书进行维权;
(2)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授权其在以下范围内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与意图使用有关作品的人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给与许可;
向得到许可的使用者收取约定的使用费;
将收取的费用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转移给有关的权利人;
发现有人未经许可而使用有关作品时,进行交涉,必要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有关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2、调解和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并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2)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一般合同效力。
3、司法保护
(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经著作权人授权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管理组织的名义起诉。
(2)法院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3)管辖法院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诉前采取的措施
第一,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财产: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二,申请保全证据: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诉讼时效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
 
(四)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与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与赔偿);
(5)给与训诫;
(6)责令具结悔过;
(7)手脚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违法数额大或者其他严重行为的构成犯罪: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所有,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犯著作权作品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1)中规定的情形,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同时或者单独处罚金。
(五)本公司业务内容
代理有关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和诉讼等法律事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7、《著作权行政处罚》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简介
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边境执法中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国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也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经修订的《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自愿原则,希望取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应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备案是海关实施保护的重要前提。
凡向海关总署申请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并取得备案资格的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中国国境的,可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将审核权利人提出的保护申请,并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
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由下列二个条件所确定:
1.必须是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中国海关目前采取保护措施的对象只限于进出口货物。而对途径中国的过境、通运和转运货物中的侵权货物,由于收发货人和起运地及到达地均在中国境外,所以,通常中国海关不对其采取措施。
2.保护对象限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经过主动登记的著作权。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完全等同于所有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例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给予保护的商号名称、商业秘密和产地名称等不受中国海关保护。

(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申请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如下文件和材料:
1.海关申请保护措施申请书
2.由权利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
3.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
4.权利人的《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
5.权利人提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请求,并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对未能确定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的,应根据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
如果要求撤回保护措施申请,申请人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1、保护范围
(1)保护内容:
复制权;商业利用权;禁止权;转让权;
许可使用权;共有权;放弃权;
(2)行使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包括:
为个人目的或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权利用尽:
即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包括: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需要使用该布图设计的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使用该布图设计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滥用其专有权,拒不生产布图设计产品的,经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裁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机关可以不经权利许可授权他人实施该布图设计。
反向工程
不知情侵权
2、侵权行为类别
(1)非法复制: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部分的行为。
(2)非法商业利用:未经他人许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还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3、维权途径
(1)行政保护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实施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
被请求人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复制行为,没收、销毁复制的图样、掩膜、专用设备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提供行为,没收有关图样或掩膜;
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提供行为,没收、销售该集成电路;
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侵权集成电路的物品,并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从尚未销售、提供的物品中拆除该集成电路,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被请求人拒不拆除的,没收、销毁该物品;
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2)司法保护
法院受理范围:
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案件;
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
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
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
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
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管辖法院:
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裁决的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其他设计集成电路不图设计的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保护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 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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