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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边境执法中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国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也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经修订的《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自愿原则,希望取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应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备案是海关实施保护的重要前提。
凡向海关总署申请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并取得备案资格的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中国国境的,可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将审核权利人提出的保护申请,并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